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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保障

退休会员遗体运送费用之发放

服务简介

由退休基金会负责支付其退休金的已退休或离职待退休的公务人员,如不幸于外地死亡,具有申请遗体运送之正当性者有权向退休基金会申请有关费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下列者具有申请运送遗体之正当性,并按下述次序赋予:

  1. 遵守遗嘱规定之遗嘱运行人;
  2. 已故退休人员之在生配偶;
  3. 依民事法律具权利行为能力之已故退休人员合法继承人之大多数;
  4. 最接近之血亲。

附注:如已故退休人士为再婚者,且在前一段婚姻育有子女,则在生之配偶及卑亲属之大多数共同具有申请运送遗体之正当性。

申请资格:

  1. 如退休人员因患病而于外地死亡,且有关治疗已由健康检查委员会许可,运送遗体回澳门之开支则由本地区全数负担;
  2. 如非在上述所指之情况下死亡,得许可共同分担运送遗体之开支。

服务结果

获发放与当局共同分担遗体运送之费用,最高限额为第1/2014号法律附件三所载之金额。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退休基金会 – 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

通讯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1115号政府(新口岸)办公大楼地下

电话:(853)2835 6556

传真:(853)2859 4391

电邮:fp@fp.gov.mo(谘询、建议、投诉或异议)

网址:http://www.fp.gov.mo


资料提供:退休基金会(F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9-1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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