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网上申请
- 使用“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和电子认证“云签”服务
- 首次使用者
- 澳门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须向行政公职局申请“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简称“一户通”)自然人帐户或实体帐户,再向经适当认可的认证实体(如:澳门邮电局电子认证服务eSignTrust)申请标准证书(电子认证“云签“服务)。
- 法人应同时持有“一户通”(实体帐户)及电子认证“云签”服务帐户(机构用户),指定签署注册申请书的签署人必须为该实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请参阅工业产权网上申请服务常见问题)。
- 澳门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须向行政公职局申请“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简称“一户通”)自然人帐户或实体帐户,再向经适当认可的认证实体(如:澳门邮电局电子认证服务eSignTrust)申请标准证书(电子认证“云签“服务)。
- “一户通” 帐户和“云签”帐户持有人
- 使用“一户通”帐户登入本局系统后,透过“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选择所需的网上申请服务;
- 在线填写表格后,使用有效的标准证书(电子认证“云签“服务)产生的高级电子签名进行提交(使用详情请参阅如何使用“一户通”登入和电子认证“云签”服务办理工业产权网上申请);
- 透过邮政储金局的电子支付平台于网上缴付有关费用。
- 首次使用者
- 使用“合格电子签名(QES)”
- 认证用户
- 登入本局系统后,透过“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选择所需的网上申请服务;
- 在线填写表格及使用有效的“合格证书(QC)“签署“合格电子签名(QES)”进行提交;
- 透过邮政储金局的电子支付平台于网上缴付有关费用。
- 认证用户
- 使用“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和电子认证“云签”服务
- 亲临办理:
- 申请人应以中文或葡文填妥“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申请书”(格式ECO-054)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如果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幷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 将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
- 在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缴纳处缴付有关费用,并应以澳门元支付。付款方式请参阅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付款方式”页面。
- 申请人应以中文或葡文填妥“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申请书”(格式ECO-054)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必须递交文件
已填妥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申请书”表格:
- 网上申请:透过“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填写表格及上载必要文件(工业准照、行政准照或相同性质的证明文件,又或拥有产业或营业场所的凭证,以及申请人就有关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并未登记而作出的声明书),并使用有效的“合格证书(QC)”或标准证书(电子认证“云签“服务)作电子签署。
- 亲临办理:
- 已填妥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申请书”(格式ECO-054)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工业准照、行政准照或相同性质的证明文件,又或拥有产业或营业场所的凭证,但有合理原因不能提交以上证明文件者除外
- 申请人亦可出示上述文件或凭证的原件,由本局人员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内注明与正本相符。
- 申请人就有关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并未登记而作出的声明书。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
- 其他证明文件(如许可文件、同意书等)。
-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 经适当认证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缴纳印花税,按每版计澳门元 5元,同时每份证明书另加澳门元 1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办理
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页面。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 登记申请:澳门元 1,000元
- 声明异议:澳门元 800元
- 宣布失效:澳门元 800元
- 更正:澳门元 100元
- 延长期限:澳门元 200元
- 登记查询:澳门元 200元
详情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点击“知识产权 – 收费表”页面。
审批所需时间
缴费后,若文件齐备,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且未显示出存在拒绝登记的理由,批准登记自申请公告日起需时约 6个月。
备注/申请须知
任何使用“一户通”帐户登入本局网页提交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网上申请时,可选择透过“一户通”接收电子登记证。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第 3个周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计 2个月内,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登记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 审批流程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审批流程” 页面。
除登记申请以外,申请者须因应上述各个情况独立填写一份“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连同相应的文件一并递交(请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商标注册处查询)。
文件参考范本:
- 申请人就有关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并未登记而作出的声明书。
- 授权书。
- 其他行为申请 – 常用编码说明。
-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点击“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 页面。
相关规范或要求
有关使用工业产权网上申请服务的使用条款或要求等资讯,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网上服务”页面。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内查询“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的状况及公布资料。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在核准登记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 5个工作日后:
- 使用“一户通”帐户提交登记申请且选择接收电子登记证的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中“我的证照”功能,自行查看和下载列印电子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证。
- 选择接收纸本登记证的申请人,应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登记证。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仅适用于领取纸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