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亲临办理:
-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申请书”(格式 ECO-056)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如果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 将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
- 在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缴纳处缴付有关费用,并应以澳门元支付。付款方式请参阅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付款方式”页面。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申请书”(格式 ECO-056)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传统或规范所定的有关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使用条件,以及有关地方或区域范围的文件。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
- 其他证明文件(如许可文件、同意书等)。
-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 经适当认证/证明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缴纳印花税,按每版计澳门元 5元,同时每份证明书另加澳门元 1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 登记申请:澳门元 1,000元
- 声明异议:澳门元 800元
- 宣布失效:澳门元 800元
- 更正:澳门元 100元
- 延长期限:澳门元 200元
- 登记查询:澳门元 200元
详情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收费表”页面。
审批所需时间
缴费后,若文件齐备,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且未显示出存在拒绝登记的理由,批准登记自申请公告日起需时约6个月。
备注/申请须知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3个周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批准登记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登记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的存续期并无限制。
除注册申请以外,申请者须因应上述各个情况独立填写一份“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连同相应的文件一并递交(请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商标注册处查询)。
文件参考范本:
- 授权书。
- 其他行为申请 常用请求编码说明。
-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页面。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在核准登记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 5个工作日后,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登记证。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
创业及营商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