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凡从事下列活动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之预先许可 :
-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1410 项目之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活动(包括储存);
-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0500 项目之机动车用燃料之零售活动 (包括储存);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传真 ﹕(853) 2871 1276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