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燃料场所登记证之申请

常见问题

  1. “预先许可”规定是甚么?

1. “预先许可”规定是甚么?

根据第20/89/M号法令第2条和第4条,第10/2018号行政法规第3条和第8/93/M号法令第2条之规定,凡从事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活动者,以及机动车和家居用燃料的零售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之预先许可。申请者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提交所需的文件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会进行审批,并需等待消防局、市政署及土地工务局作出赞同意见才对有关设施作出登记。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