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申请方式﹕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申请书。
须递交文件:
1. 申请书;
2. 所有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场所之名称;
4. 所有人之法人住所或住所之所在地;
5. 预计之轮值劳工数目;
6. 主要设备之扼要说明;
7. 装设燃料设施之计划;
8. 倘有之经土地工务局核准的设施计划之副本,并附上使用该设施之计划说明,指明可使用之范围及燃料储存库设施之详细说明;
9. 对设施之投资;
10. 对设备之投资;
11. 指出负责设施之技术人员(根据经3月20日第19/89/M号法令准予生效之规章第35条所规定)。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文件递交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服务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自申请所须文件齐备时起计 40 个工作日内批覆申请。(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贮存或操作产品之容积超过25立方米之任何设施,均应强制性地具有一名技术负责人。
相关法例网址连结
第19/89/M号法令
核准燃料产品设施安全章程 [B.O. 12( I ),20/03/1989]
第20/89/M号法令
规定燃料产品设施必须申请许可及进行登记 [B.O. 12( I )S,20/03/1989]
第8/93/M号法令
核准《石油气气罐规章》 〔B.O. 9( I ),01/03/1993〕
第46/94/M号法令
核准就违反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之行为所适用之处罚制度,及核准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及经济司在燃料操作安全方面所作之规定。〔B.O.35( I ),29/08/1994〕
第29/2002号行政法规
核准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安全规章 〔BORAEM .50 ( I ),16/12/2002〕
第10/2018号行政法规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BORAEM 22( I )S,28/05/2018]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请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 收据
- 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