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 1999 年 12 月 13 日第 4/99/M 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2 条之规定,含酒精饮料(第 II 组)及烟叶(第 III 组)自制成或进入本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课征对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在缴纳时须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之受管制物品登记编号或进口准照 E文本之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按上述《消费税规章》表内之货物种类厘定征收消费税率。
审批所需时间
即日
备注/申请须知
含酒精饮料(第 II组)及烟叶(第 III组)属预先缴纳制度。
消费税率:(第II组:含酒精饮料)
描述:酒精强度以容积计算高于或等于 30% (20°) 之饮料,除米酒外(酒精强度高于容积30%之所有酒精饮料,而不论经发酵物质或其来源为何)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四修订本):2205;2206;2208
进口价值之从价税 (到岸价/澳门币):10%
特定税(澳门币/公升):20.00
消费税率:(第III 组:烟叶)
描述:a) 含烟叶之雪茄及小雪茄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四修订本):2402.10.00
特定税 (澳门币/公斤) : 4,326.00
描述:b) 含烟叶之香烟;其他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四修订本):2402.20.00;2402.90.00
特定税 (澳门币/單位) : 1.50
描述:c) 其他经加工之烟叶及烟叶代用制品 – 包括『均质』或『复合』之烟叶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四修订本):2403
特定税 (澳门币/ 公斤) : 600.00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 » 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资料查询 » 应缴消费税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2楼缴纳消费税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入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