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下列事实,必须在核准或订定后的30日内,强制性通知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章程的更改
- 有关机构组成的更改
- 被代理人名单的更改
- 与其他同类型实体、代表使用者的实体或无线电广播机构订立的协议
- 亲临办理:
-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妥“递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强制性通知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须以法人的名义提出;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如果申请人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社团,应同时出示有效的社团证明书(须显示在身份证明局存有纪录以及领导架构的组成)。
- 将表格连同证明文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
-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妥“递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强制性通知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的“递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强制性通知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证明文件。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
-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证书或其他文件:
- 经适当认证/证明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缴纳印花税,按每版计澳门元 5元,同时每份证明书另加澳门元 1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无须审批。
备注/申请须知
文件参考范本:
- 授权书。
-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页面。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