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 作者应以什么方式获取著作权保护?
- 什么是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 如何设立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
-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收取许可费用的标准是多少?收取后的费用如何分配?
- 市民收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通知缴交著作权许可费的函件时应如何处理?
- 如果在商业店铺内公开播放音乐 CD或电影 DVD属于“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须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或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
3. 作者应以什么方式获取著作权保护?
作者的著作权是不需经登记注册即可得到法律保护;只要作品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即自动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只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观点和事实本身。
4. 什么是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著作权之的相关权利,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5. 如何设立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
根据第43/9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5/2012号法律修订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第195及196条规定,任何设置在澳门特区,并且以从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法人,应该最少在开业前30天内,到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办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登记手续。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包括:接受权利人的授权,监督及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权利人与使用作品的人谈判、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收取使用费,并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相关的权利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并非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6.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收取许可费用的标准是多少?收取后的费用如何分配?
由于著作权作为一项私权,仅著作权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使用及经营作品的方式和条件,以及自行制定作品使用许可的收费标准,并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在建立代理关系时订明所收取的许可费用的分配方法。
虽然著作权是一项私有财产,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仍有义务将被代理人资料及使用作品的条件,包括其收费标准及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法,提供予任何有需要的人士,尤其是有意使用有关作品的个人、企业或机构,而使用者可视乎自身情况或需要,考虑是否接受有关收费,从而决定是否使用该作品。
7. 市民收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通知缴交著作权许可费的函件时应如何处理?
当收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要求缴交著作权许可费的通知函时,市民可要求该机构提供有权管理相关作品的证明,以核实其是否有代理所属的权利人行使许可权或收取许可费用的权利。在确认有关机构具备正当性后,且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应以书面方式订立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清楚订明使用的方式、范围、时间、地点、次数,以及收费方式及计算标准等内容,在缴付许可费后,应向该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索取正式收据并妥善保存之,以作为已缴付使用费的凭证。
8. 如果在商业店铺内公开播放音乐 CD或电影 DVD属于“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须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或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
录音或录像制品(包括:音乐CD)、视听作品(包括:电影DVD)只要属原创作品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任何人士购入正版CD或DVD,仅代表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并不表示同时拥有CD内作曲家、作词家、唱片公司的公开播放权,或不表示拥有DVD的剧本作者、导演或音乐创作者或改编者,以及电影投资人或制作公司的公开播放权。因此,如果在商业店铺内公开播放音乐CD或电影DVD属于“公开使用”的行为,须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或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公开播放权的行为。但是如果非以谋利为目的且在非开放予公众的地方(例如:家里)播放音乐CD或电影DVD则属于私人使用,无须经有关权利人许可或缴付许可费。
其他问题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