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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开业申报 ─ 自然人(个人)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凡自资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个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作签名认定);
  2.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在开业的可能日期30天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祇有在结算及缴纳营业税后才可开业;
  5. 登录及缴纳营业税不会免除由有权限当局对从事某些活动之许可或准照;
  6. 需在公开竞投、一般报价、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行政公益法人订立合同时出示缴纳营业税之证明;
  7. 每当任何公共部门、行政当局的人员或稽查人员在从事工商业之场所或地点要求出示已缴纳之M/8格式“征税凭单”时,必须遵循。

罚则 :

  1. 如未经预先申报而营业,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2. 未支付已结算税捐但开展业务,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3. 申报虚假资料或遗漏任何对其业务作分类起重要作用之事实,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4.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一年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5.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執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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