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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申请更改资料 ─ 法人(公司或团体)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的法人(公司或团体),如有下列情况,须递交更改申请:

  1. 增加公司资本;
  2. 更改企业主名称、商业标誌、纳税人之地址或营业地点;
  3. 开展之前未作营业税登录之业务;
  4. 全部或部分停止登录在营业税之业务;
  5. 当从事业务的设施的重整或扩建竣工时。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须作签名认定);
  2. 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有关事实发生日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罚则:

  1. 没有递交申报表,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2. 申报虚假资料或遗漏任何对其业务作分类起重要作用之事实,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3.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一年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4.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執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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