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当申请人需证明其已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或需证明其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的债务人时,可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申请表;
- 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每当申请人有需要时,可于办公时间内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倘申请事项涉及需向税务執行处查询或到仓库查找资料时,将视为“其他证明”;
-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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