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营业税

申请证明(一般/其他:包括登记资料及无欠债证明)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当申请人需证明其已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或需证明其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的债务人时,可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每当申请人有需要时,可于办公时间内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倘申请事项涉及需向税务執行处查询或到仓库查找资料时,将视为“其他证明”;
  5.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7 17:14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