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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申请开业 ─ 第二组纳税人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者。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亦可网上申报(详情可参看财政局电子服务手续)。

必须递交文件:

  1.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资料申报表”;
  2. 职业税第二组M/8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申请表”(用以申领M/7格式收据本);
  3.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之影印本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之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身份证明文件;
  2.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办理时间:

开展有关行业活动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纳税人签名之确认可在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2. 每当第二组纳税人收取其顾客款项时,必须在收款日发回M/7格式收据,并指出有关税务编号;
  3. 纳税人得以M/8格式表格向澳门财税厅申请供应M/7格式收据本。

罚则:

没有递交从事职业之申报书或开业后才递交,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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