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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申请更改资料 ─ 第二组纳税人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更改已申报资料或开展尚未登记之新业务之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之人士,倘有下列情况,须递交更改申请:

  1. 更改住址或业务地址;
  2. 开展以前并无进行职业税登记的业务。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亦可网上申报(详情可参看财政局电子服务手续)。

必须递交文件:

  1.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资料申报表”;
  2. 更改资料: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登记新业务:
    a.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b.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之影印本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之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更改资料:身份证明文件;
  2. 登记新业务:
    a. 身份证明文件;
    b.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办理时间:

由更改资料或开展新业务起计30天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纳税人签名之确认可在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罚则 :

  1. 欠交声明书或展开新业务后递交者,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
  2.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3.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运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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