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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可课税收益评定之申驳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所评定的可课税收益之职业税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致职业税复评委员会主席之申请函件,并连同纳税人认为有需要文件;
  2. M/16格式“收益评定通知书”影印本及有关之信封。

办理时间:

“收益评定通知书”通知日起计15天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文书收受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一楼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如纳税人为自然人(个人),签名确认可在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2.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週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週六视为工作日;
  3. 对可课税收益核定的申驳,有暂缓运行的效力直至接收复评委员会的决议为止;
  4. 倘申驳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时,委员会复查可课税收益,并重新作出评定;
  5. 复评委员会之决议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6. 对复评委员会的决议得在45 日期限内提起司法上诉。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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