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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新建、重建、改建、修葺或漏载纪录房屋之申报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新建、重建、改建、修葺或漏载纪录房屋的所有人(业主)。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M/1格式「楼宇登记」;
  2.   M/1格式附件「独立单位登记」;
  3.   M/2格式「业主认别登记」;
  4.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5. 由民政总署发出的门牌证明书正本或鉴证本;
  6. 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证明书正本或鉴证本,内须有:
    − 使用准照;
    − 楼宇图则;
    − 独立单位说明书;
    − 技术数据表。

必须出示文件:

固定资产所有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辨理时间:

  1.  直至给予入住准照或占用准照翌月底前;
  2.  若发出准照前楼宇已被占用,需在占用的翌月或若属房屋重建者,竣工后之翌月,递交申报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当有多位业主时,每位共同业主均须递交一份M/2格式声明书「业主认别登记」;
  5.  倘在登记时,交表人没持有由民政总署发出的门牌证明书或土地工务局发出的证明书,登记被视为临时登记,直至交表人补交欠缺文件为止。

罚则 :

  1.  欠交申报书或申报书内资料不正确,科处罚款澳门币1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加至两倍。违例人在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时,概视为再犯;
  3.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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