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房屋稅

租赁通知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有租赁关系房屋的出租人及或承租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M/4格式「租赁通知」;
  2. 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若申报人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3. 租赁合同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签署合同日起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房屋税模拟计算

罚则:

  1.  在法定期限内不递交申报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以公证书或记录簿册以外之公证书所订立之租赁合同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
  3.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加至两倍。违例人在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时,概视为再犯;
  4.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50

税务 税务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