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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租赁声明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有租赁关系房屋的出租人及或承租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M/4A格式“租赁声明”;
  2. 租赁合同影印本;
  3. 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若申报人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租赁开始日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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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1.  在法定期限内不递交申报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2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加至两倍。违例人在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时,概视为再犯;
  3.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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