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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价订定租值之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不动产估价结果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M/6格式「特别估价申请」;
  2.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3.  由申请人指定的秉公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M/12格式「租值的评定通知」影印本及有关信封。

必须出示文件:

不动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接收M/12格式「租值的评定通知」之邮递挂号日第5日起计1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估价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2.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3.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4.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5.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6.  倘若由第二次估价所导致之租值比先前所订高出25%时,纳税人有责任缴付新可课税收益3%的税款作为偿付估价费用。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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