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不动产估价结果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M/6格式「特别估价申请」;
-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由申请人指定的秉公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M/12格式「租值的评定通知」影印本及有关信封。
必须出示文件:
不动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接收M/12格式「租值的评定通知」之邮递挂号日第5日起计1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估价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 倘若由第二次估价所导致之租值比先前所订高出25%时,纳税人有责任缴付新可课税收益3%的税款作为偿付估价费用。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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