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第二次估价结果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经由纳税人签署向财政局局长作出之申请书;
- 「第二次估价租值之评定通知」影印本及有关的信封。
办理时间:
「第二次估价租值之评定通知」之邮递挂号日第5日起计 1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估价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 申驳没有暂缓执行的效力直至财政局局长作出决定为止;
- 对就租值评定之声明异议之决定可在30日期限内提起必要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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