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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价订定租值之声明异议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第二次估价结果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经由纳税人签署向财政局局长作出之申请书;
  2.  「第二次估价租值之评定通知」影印本及有关的信封。

办理时间:

「第二次估价租值之评定通知」之邮递挂号日第5日起计 1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估价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2.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3.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4.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5.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6.  申驳没有暂缓执行的效力直至财政局局长作出决定为止;
  7.  对就租值评定之声明异议之决定可在30日期限内提起必要诉愿。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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