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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楼宇转让之通知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房屋的所有人 (业主)。

必须递交文件:

  1.  M/3格式声明书「楼宇转让」;
  2.  转让文件(公证契约或法院判决书等);
  3.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当有多位业主时,每位共同业主均须递交一份M/3格式声明书「楼宇转让」 。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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