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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申请豁免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行政公益法人及经宣告的公益法人,但须遵守有关宣告或法律的规定及限制;
  2.  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团或组织,但以所拥有的符合其宗旨的房屋为限;
  3.  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领事代表处,但以供代表处设施用的房屋及有互惠对待的情况为限;
  4.  经营任何工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专供其工业场所的设施及工作用的非租赁楼宇为限;
  5.  非牟利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供任何教育阶段的设施用的房屋为限。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人应递交 M/1格式M/1格式附件M/2格式申报书,并附同作为依据的事实的充分证据。
  2.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费用(或税项):

其他豁免:

  1.  新建的居住及/或商业楼宇,以及经改良或扩建的楼宇,其工程价值根据估定至少相当于该楼宇时值 50%者,该等楼宇的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门市为 4年,在海岛市则为 6年;
  2.  新建不动产供开设工业单位或工场用者的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门市为 5年,在海岛市则为 10年;
  3.  上述1项及2项所指的豁免期,以土地工务局发出有关建筑物入住或占用准照的次月起计算。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2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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