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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停业 ─ 结算所欠税款(B组)


如何办理

手续办理类型:

停业 ─ 结算所欠税款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暂时或永久终止其业务之所得补充税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M/1格式「所得补充税B组──收益申报书」(一式两份);
  2. 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作签名认定);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3. 职业税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一式两份) 。

办理时间:

结束之日起计30天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截至结束业务时的税款:

  1. 缴税通知将以挂号信通知纳税人,缴纳期限是以挂号邮戳日第五天起计十五天内;
  2. 纳税人应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领取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并于财政局大楼或上述综合服务税务接待收纳处全数缴纳。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1.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资料不正确或被发现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币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增至两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3.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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