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手续办理类型:
发出纳税人征税凭单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因从事工商业活动取得收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可课税收益核定高于豁免额者。﹝所得补充税 A组纳税人以外者均属 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后受权人办理。
必须出示文件:
纳税人凭已收取的「所得补充税M/5格式收益评定通知书」,即可获印发相关的缴纳凭单。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缴费说明:
- 请参阅征税凭单背页之缴纳地点及缴税方式;
- 税款不超过澳门币3,000元者,应在9月份内一次过缴交;
- 税款超过澳门币3,000元者,可在9及11月份平分为两期缴交;
- 若属分期缴纳税款者,第一期未于9月份内缴纳,将于自动缴纳期满后60日内加征过期利息及欠款3%,并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该期间后,即进行强制征收;
- 若纳税人在9月内仍未收到所得补充税征税凭单,应带同上年度之征税凭单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咨询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补发。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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