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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缴纳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以有偿方式临时或确定取得不动产或其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以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或其权利及其他价值超过澳门币50,000元、且根据法例须作登记的财产、权利或事实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自30/10/2012起,不论有偿或无偿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或其权利之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尚须缴纳额外印花税。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1 格式“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财产之移转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1. 财产移转文件的正本或鑑证本;
  2. 如纳税人没有指出不动产之房屋纪录编号,必须出示由物业登记局发出之物业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週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1. 有偿方式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累进税率* + 凭单印花 5%
    可课税金额至$2,000,000                              -税率* 1%
    可课税金额由$2,000,001至$4,000,000      -税率* 2%
    可课税金额$4,000,000以上                          -税率* 3%
  2. 无偿方式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固定税率 5% + 凭单印花 5%
  3. 额外印花税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固定税率 10%+ 凭单印花 5%

模拟计算: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或其权利:

1. 确定移转
下载:〔Excel版本〕〔Zip压缩版本

2. 确定移转(曾作出中间移转)
下载:〔Excel版本〕〔Zip压缩版本

3. 关于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
下载:〔Excel版本〕〔Zip压缩版本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财政局发出之印花税 M/2 格式“缴纳凭单”;
  2. 印花税应于签署首份财产或其权利之移转文件、文书或行为起30 日内前往位于财政局大楼地下、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龙成大厦的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纳。

罚则:

  1. 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全部或部分印花税者,科处等于所欠税款三倍之罚款;
  2. 在逾期缴纳税款 30 日内,罚款减至三分之一;
  3. 在逾期缴纳税款 31 至60 日内,罚款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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