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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不动产移转所定价值之异议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因取得(财产移转印花税)/出售不动产或其权利(关于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而进行之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行为所作出的可课税金额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致印花税复评委员会主席之申驳书,须阐述有关不同意移转所定价值之理由

办理时间:

结算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 5 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 日为週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週六视为工作日;
  5. 对可课税金额核定的申驳于限期内作出,有暂缓运行的效力直至接收复评委员会的决议为止;
  6. 倘申驳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时,委员会复查可课税金额,并重新作出评定;
  7. 如纳税人所申驳的价值与估价的最后结果,两者之差额少于5%,则以收费名义增加税额5%;
  8. 复评委员会之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9. 对复评委员会的决议得在 30 日期限内提起司法上诉。
  10. 由纳税人或由其指定的一名秉公人会成为复评委员会的成员。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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