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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申请财产移转印花税之豁免声明书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或其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1格式“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财产之移转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财产或其权利移转文件的正本或鑑证本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如申请人为经济房屋的购买人,需同时递交由房屋局发出之许可书或核准书正本或鑑证本;
  2. 如申请人为离岸公司,需同时递交由贸易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同意书;
  3. 如申请人为行政公益法人及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团或组织,必须于签署须缴纳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的文件前向财政局递交确认免税申请书。待批准后,再要求发出豁免声明书。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3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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