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印花税

按财政预算案申请首三百万相关之印花税豁免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在2025年签订有关不动产的首份买卖文件或合同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不拥有任何不动产(如住宅、商舖、写字楼、工业单位及车位等),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
  3. 当属夫妻共同取得不动产,且采用的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或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夫妻两人须于2025年均没拥有任何不动产,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申请表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2. 倘申请人已婚,尚须递交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婚姻记录证明书。
  3. 首份签订之买卖文件或合同副本。

办理时间:

签订首份买卖文件或合同后,可作出豁免之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如获豁免的受益人于豁免日起计3年内,将有关不动产移转他人(因继承的移转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该受益人须在移转前,按照一般规定缴纳原应缴的印花税,否则获豁免者除须缴纳所欠税款外,尚须缴纳按法定利率计算的补偿利息及缴纳倘有的罚款。

第 25/2024 号法律〔B.O. 53,31/12/2024〕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06 16:20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