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在2025年签订有关不动产的首份买卖文件或合同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不拥有任何不动产(如住宅、商舖、写字楼、工业单位及车位等),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
- 当属夫妻共同取得不动产,且采用的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或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夫妻两人须于2025年均没拥有任何不动产,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倘申请人已婚,尚须递交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婚姻记录证明书。
- 首份签订之买卖文件或合同副本。
办理时间:
签订首份买卖文件或合同后,可作出豁免之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如获豁免的受益人于豁免日起计3年内,将有关不动产移转他人(因继承的移转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该受益人须在移转前,按照一般规定缴纳原应缴的印花税,否则获豁免者除须缴纳所欠税款外,尚须缴纳按法定利率计算的补偿利息及缴纳倘有的罚款。
第 25/2024 号法律〔B.O. 53,31/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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