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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申请豁免特别印花税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向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作出的移转;
  2. 因离婚、撤销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产而在配偶之间作出的移转;
  3. 因继承的移转,以及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财产作出的移转;
  4. 因破产、无偿还能力或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而由司法判决作出的移转;
  5. 因偿还债务而向银行作出的移转;
  6.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在两年期限内作出的转售;
  7. 依法获豁免缴纳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的实体作出的移转。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3格式“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1. 不动产或其权利的移转文件等资料;
  2. 具豁免理据的文件,例如亲属关係证明。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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