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向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作出的移转;
- 因离婚、撤销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产而在配偶之间作出的移转;
- 因继承的移转,以及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财产作出的移转;
- 因破产、无偿还能力或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而由司法判决作出的移转;
- 因偿还债务而向银行作出的移转;
-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在两年期限内作出的转售;
- 依法获豁免缴纳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的实体作出的移转。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3格式“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 不动产或其权利的移转文件等资料;
- 具豁免理据的文件,例如亲属关係证明。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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