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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新机动车辆移转之豁免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购买供特定实体专用之新机动车辆、供特定活动用途之车辆或具特征车辆的人士。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财政局提供之豁免申请表格
  2. 由经济局/交通事务局发出之“进口准照"副本;
  3. 应根据车辆拟定之用途,提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教育暨青年局或交通事务局应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发出之意见书之副本。

办理时间:

车辆移转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财政局于接获豁免申请日起计10日内对所作要求进行审理;
  5. 倘获准豁免,利害关係人必须向财政局证明车辆之进口,并须在专用表格上指出该车辆之特征;
  6.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及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及检察院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部门及自治实体专用的新机动车辆的移转,均获得无须经确认之税务豁免效力。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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