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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获豁免车辆之用途变更或出售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获任何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如自税务豁免批给之日起5年内,将有关车辆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将有关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者。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机动车辆税M/4格式“结算申报表”

办理时间:

更改获豁免之车辆的用途或将之出售之日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倘受惠于机动车辆税务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更改车辆获豁免之用途或将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必须缴纳取得车辆之日原应缴的税款。

罚则:

  1. 没有递交申报书或作出虚假申报,科处所欠税款金额至其两倍额,但绝不少于澳门币20,000元;
  2. 法定期限以外缴纳税款者:
    a)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30日内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1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2,500元;
    b)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第31至45日内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10%至5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5,000元;
    c)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超过45天仍未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50%至10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20,000元。
  3. 倘属累犯,罚款将提高至两倍。违法者在作出《机动车辆税规章》所订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经受处罚后未满一年又作出相同违法行为,概视为累犯;
  4. 在税务当局之任何部门收到有关笔录、举报或检举前,违法者将有关违法行为告知该部门或要求使其税务状况符合规范者,方视为违法者自发缴纳罚款。自发缴纳罚款,罚款即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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