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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之申驳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有关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致财政局局长或经济财政司司长之申驳书,须详述理由并提供足够的证据。

办理时间:

应自接获有关机动车辆税 M/6 格式“结算通知书”之日起计,按照《行政程序法典》规定15 日内提出声明异议或 30 日内提出必要诉愿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挂号通知书上之邮戳日期后的第5 日推定为通知日;倘第5 日为周日或假期,则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为着邮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2. 对厘定税务价格的行政行为,仅可提起司法上诉;
  3. 申驳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4. 代办人须出示申驳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5.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驳人须亲临办理。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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