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下列情况之自然人或法人为纳税主体:
- 在下列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财货及服务之自然人及法人:
a) 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所规范的场所;
b) 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同类场所(餐厅、舞厅、酒吧);
c) 10月26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 - 倘在发票或等同文件内不当地载有税款的结算。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旅遊税M/7格式「缴纳凭单」。
办理时间:
于提供服务之月份之翌月月底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税率为5%,而计税价格以提供财货及服务的价格为准,如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免收全部或部分价格,则免收涉及的价格亦属计税价格;
- 由下列者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
a) 二星级酒店;
b) 经济型住宿场所;
c) 简便餐饮场所;
d) 美食广场食品摊档;
e) 饮料场所;
f) 饮食场所。
备注/申请须知
- 尽管在递交M/7格式申报表的相应期间无应税行为,但仍须递交申报表;
- 在场所提供的通讯及洗衣服务,以及直至10% 的服务费不为课征对象;
- 当发现结算偏少,必须以M/7格式申报表作出更正,并得于缴税期间随后之相应期间届满前作出更正而无须受任何处罚。
罚则:
- 未结算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在申报或簿记中有提供财货及服务方面的虚假数据,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欠缺与提供财货及服务有关之文件或记录,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拒绝出示就提供财货及服务而应处理之记录、发票及其他文件,以及对之隐藏、毁灭、使之失去效用、伪造或更改,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发出之发票或等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件,科处罚款澳门元5,000元至25,000元不等;
- 在法定期限以外缴纳税款:
a) 在法定期间过后之翌月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元1,000元;
b) 在a)项所指期间后之15日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不高于其所欠税款50%的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2,000元;
c)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两倍至四倍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10,000元(故意);
d)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50%至100%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3,000元(过失); - 倘属累犯,罚款的金额下限提高四分之一,而上限则维持不变。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者,概视为累犯;
- 在税务当局之任何部门收到有关笔录、举报或检举前,违法者将有关事实告知或要求使有关税务状况符合规范者,方视为自发缴纳罚款。自发缴纳罚款,罚款将减半。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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