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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旅游税之结算申报及缴纳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下列情况之自然人或法人为纳税主体:

  1. 在下列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财货及服务之自然人及法人:
    a) 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所规范的场所;
    b) 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同类场所(餐厅、舞厅、酒吧);
    c) 10月26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
  2. 倘在发票或等同文件内不当地载有税款的结算。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旅遊税M/7格式「缴纳凭单」。

办理时间:

于提供服务之月份之翌月月底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1. 税率为5%,而计税价格以提供财货及服务的价格为准,如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免收全部或部分价格,则免收涉及的价格亦属计税价格;
  2. 由下列者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
    a) 二星级酒店;
    b) 经济型住宿场所;
    c) 简便餐饮场所;
    d) 美食广场食品摊档;
    e) 饮料场所;
    f) 饮食场所。

备注/申请须知

  1. 尽管在递交M/7格式申报表的相应期间无应税行为,但仍须递交申报表;
  2. 在场所提供的通讯及洗衣服务,以及直至10% 的服务费不为课征对象;
  3. 当发现结算偏少,必须以M/7格式申报表作出更正,并得于缴税期间随后之相应期间届满前作出更正而无须受任何处罚。

罚则:

  1. 未结算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2. 在申报或簿记中有提供财货及服务方面的虚假数据,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3. 欠缺与提供财货及服务有关之文件或记录,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4. 拒绝出示就提供财货及服务而应处理之记录、发票及其他文件,以及对之隐藏、毁灭、使之失去效用、伪造或更改,科处罚款澳门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5. 发出之发票或等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件,科处罚款澳门元5,000元至25,000元不等;
  6. 在法定期限以外缴纳税款:
    a) 在法定期间过后之翌月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元1,000元;
    b) 在a)项所指期间后之15日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不高于其所欠税款50%的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2,000元;
    c)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两倍至四倍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10,000元(故意);
    d)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50%至100%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元3,000元(过失);
  7. 倘属累犯,罚款的金额下限提高四分之一,而上限则维持不变。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者,概视为累犯;
  8. 在税务当局之任何部门收到有关笔录、举报或检举前,违法者将有关事实告知或要求使有关税务状况符合规范者,方视为自发缴纳罚款。自发缴纳罚款,罚款将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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