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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

新申请


如何办理

申请资格

  1. 具行为能为的本澳居民,或依法成立的公司、社团或财团,且法人住所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 拟使用的营业场所符合法律要求;
  3. 已履行倘有的税务义务;
  4. 具有执业的适当品行;
  5. 具有技术及组织的能力;
  6. 如属从事收费职业介绍所业务者,已提供有效的担保;
  7. 没有处于禁止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的附加处罚期间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及分所准照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劳工事务局索取或于网上下载);
  2. 申请人或第16/2020号法律第6条第3款3项及4项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申请人属公司,需提交商业登记证明,包括经适当更新的公司设立文件及章程的副本;属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所有持有10%或以上资本的股东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属社团或财团,需提交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在该局登记的证明书及领导架构证明书;
  5. 申请人或第16/2020号法律第6条第3款3项及4项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用途是申请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
  6. 申请人、或公司的所有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股东、或社团或财团的所有机关主要据位人、或社团的获委任人中的任一人的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副本;如属社团委任指定人士,尚须提交会议纪录;
  7. 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已履行税务义务或免除税务义务的证明文件;
  8. 拟使用的营业场所的不动产物业登记书面报告;
  9. 倘招募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非本地居民的来源地为内地或越南,则须提供具当地政府认可输出劳务资格的证明文件或认证缮本。
  10. 劳工事务局要求下递交其他有助于审批申请的适当文件或数据。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 221 – 279 号先进广场大厦劳工事务局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咨询预约服务


费用

澳门元30,000元(费用按准照期间比例计算;此外,须以票据方式支付,银行划线支票或本票均可,票据枱头写上「社会保障基金」)


审批所需时间

属从事收费职业介绍所业务的申请:

  1. 批给时间:30天(以收齐所需文件起计)
  2. 提交银行担保时间:45天(以接获提交银行担保通知起计)
  3. 发出准照时间:15天(以收取银行担保起计)

属从事不收费职业介绍所业务的申请:

批给及发出准照时间:30天(以收齐所需文件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不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视为具执业适当品行:

  1.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或以上的徒刑,但属依法已获恢复权利者除外;
  2. 提交申请之日前1年内,基于第19条第1款(10)项的规定而被注销准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具有技术及组织的能力:

  1. 具高中或以上学历;
  2. 具3年以上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及职业介绍的工作或相关活动的经验。

第16/2020号法律第6条第3款3项及4项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1. 公司的所有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股东;倘股东属法人,其所有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资本的股东;倘股东属法人,其所有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
  3. 社团或财团的所有机关主要据位人;如属社团按法律或其章程规定,由其具权限的机关经会议决议委任指定人士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的情况,其所有机关主要据位人及该获委任人。

营业场所的要求:

  1. 收费职业介绍所须设于用作商业、服务或写字楼用途的不动产内;不收费职业介绍所须设于用作商业、服务或写字楼、社会、集体用途的不动产内;
  2. 不可设于其他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的营业场所内;
  3. 设于具有独立出入口及只作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的独立空间;
  4. 设有接待服务用户的区域;
  5. 具备其他关于商业场所的工作卫生及安全的法规所指的适当条件。

银行担保:

符合准照发出要件的收费职业介绍所的申请人在接获劳动事务局通知后45日内,提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澳门元300,000.00元之银行担保,且受益实体为劳工事务局。

准照有效期:

准照有效期为连续2个历年,且由发出准照之日起生效,至翌年12月31日终止。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邮寄或透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实体)」电子平台下载有关数码准照。

亲临领取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缴费(仅收费职业介绍所需缴费)


资料提供:劳工事务局(DSAL)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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