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 已填妥之「非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的工作许可申请」表格DSAL-TNR-AP-CP;
-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申请人曾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如推荐信或前雇主之工作证明信,载明申请人曾担任之职位及工作性质等(若为中、葡、英以外文字,请附同译本);
- 申请人有能力在澳门生活的经济证明文件(如入息证明、最近三个月之银行存款证明等);
- 现有本地雇员之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其侧写上住址、联络电话、月薪、入职日期及所担任之职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费用
免费
备注/申请须知
- 可亲临本局索取表格或浏览www.dsal.gov.mo下载表格。
- 自申请人交齐文件后,本局会根据各表格内所填报的数据及提交的文件审批申请。
-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规定,本局为审批申请的需要,可要求申请人递交适当的补充数据。
- 若数据有任何改变,应立即提出更改,并递交最新之资料。
- 若申请人未能于15天内交齐所需文件,有关申请将不作处理。
- 不获批准的非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属违法行为。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 书面查询申请手续5个工作天内回复 (服务承诺)
- 补发批示副本2个工作天内 (服务承诺)
就业
外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