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本局专用申请表 – 须填妥并于每版盖上企业主印章或负责人签名
>由财政局于申请日前90天内发出的申请者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债务的证明文件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提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于申请日前90天内发出的澳门商业登记证明/书面报告副本
>澳门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副本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提交企业主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资本的澳门居民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税-开业/更改申报表(M/1表格)或由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副本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发出之营业税-征税凭单(M/8格式)副本
>报价单-拟选用之本局认可B2C电商平台于申请日前90天内发出
>公司简介资料及拟于本局认可B2C电商平台推广之产品数据
>产品声明书-声明于本局认可B2C电商平台上推广及销售的产品符合澳门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者须根据声明产品来源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副本(如工业准照、商标注册证及代理协议等)。如非属澳门制造、澳门品牌及代理/经销/分销/所有的专利发明产品,申请者须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产品来源(如购货单据等)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向财政局递交的所得补充税 A/B 组收益申报书副本(A组收益申报书包括其附列文件)
>最近一季由社会保障基金发出的供款记录副本;如申请者属没有聘用员工之情况,须提交补充声明书
>申请者有在澳门实质营运的证明,包括购货单及销货单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须清晰显示交易双方名称、交易项目及金额等重要数据
>通讯地址证明文件-须提供具申请者名称的任一单据,如水费、电费、电讯费或银行月结单据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招商投资促进局
地址:澳门湖畔南街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办公楼一至三楼
开放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免费
备注/申请须知
請瀏覽招商投资促进局電子商務專頁
相关规范或要求
申请者(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符合以下条件:
- 已为税务效力于澳门财政局登记;
- 如属法人,需至少由澳门居民拥有企业50%股权或控股权;(为推动澳门产业的多元发展,促进更多“澳门”相关的产品推广,为此,对不具备上述申请资格之“澳门製造”及“澳门品牌”企业主之申请将予以酌情考虑)
- 所从事之业务必需为产品的生产、贸易、零售或批发。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可透过电话、电邮或亲临招商投资促进局(即澳门湖畔南街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办公楼一至三楼)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招商投资促进局(即澳门湖畔南街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办公楼一至三楼)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如申请人或其代表亲临领取服务结果,须带同申请企业或非牟利团体之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