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进出口监管

货物报关

服务简介

  1.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B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并于提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进口表 B以外的货物,只须于提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进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属于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2.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出口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 A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出口准照,并于寄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出口表 A以外的货物,只须于寄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3. 受转运制度约束之货物,其运入和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 180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况下,海关可将上款所指的期间延长 180,但仅限延长 1次。 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其运入及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期间不得超过 10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
    转运申报单或转运准照内应清楚说明货物处于何种状况及货物储存地点,而该地点须受海关监察,未经海关许可前,转运的货物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
    出口表(表 A)或进口表(表 B)内所载货物,又或因特别制度而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仅可由获发准照经营的转运企业转运。
    转运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规定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通过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1. 进口货物的贸易经营人。
  2. 出口货物的贸易经营人。
  3. 转运货物的贸易经营人。

申请资格

贸易经营人

服务结果

在4分钟完成货物出口 / 进口 / 转运报关手续


清关易服务

背景:澳门海关持续致力推动现代化的便捷通关措施,合理运用人力资源及发挥科学技术力量于清关工作上。为配合智慧政府及智慧海关的政策,澳门海关于2019年11月1日推出“清关易"(陆路),系统透过预报货物资料、大数据风险预判技术,提供一站式自动验放货物清关服务。使用了“清关易"服务的跨境载货车辆,不需要到海关货场办理清关手续,大大减省营运时间,为进出口货物提供更大便利。 随着“清关易"(陆路)的成功,澳门海关于2020年12月16日推出“清关易"(海路及空路),加强电子清关服务,使用了“清关易"(海路及空路)服务的经营人,只需凭清关二维码便可直接到码头/机场货运公司清关,无需要到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进一步提升清关效率。如透过一户通实体帐号注册使用清关易服务,无需亲临进行认证,待网上认证完成后将以短信通知认证结果。

申请办法及服务信息:可到海关网站“清关易”页面查閲或致电海关查询。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通讯地址:氹仔北安码头大马路北安码头三巷澳门海关总部大楼

电话:(853)8989 4317

电邮:info@customs.gov.mo

网址:http://www.customs.gov.mo


资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SA)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21 16:06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