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例
- 对外贸易‧禁止出口/进口品的相关法规
- 关于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之国际贸易协议在澳门地区实施之管制——第45/86/M号法令〔1986年9月29日《澳门政区公报》第39期〕
- 12月4日第62/95/M号法令 - 就控制及减少使用可减弱臭氧层之物质制定措施——第62/95/M号法令〔1995年12月4日《澳门政区公报》第49期第一组〕
- 核准《武器及弹药规章》──若干废止 -第77/99/M号法令〔1999年11月8日《澳门政区公报》第45期第一组〕
- 对外贸易法——若干废止 - 第7/2003号法律〔2003年6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期第一组〕
- 《对外贸易活动规章》 - 第28/2003号行政法规〔2003年9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7期第一组〕
- 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各种物资到利比里亚及入口自同一国家的物资——第25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2004年10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1期第一组〕
- 关于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海上口岸地点——港务局第1/2004号通告〔2004年10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3期第二组〕
- 规定由民政总署对货物进行的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第40/2004号行政法规〔2004年12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1期第一组〕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多种物资到科特迪瓦——第9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2005年4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4期第一组〕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多种物资到利比里亚,及由该地入口若干货品——第91/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2005年4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4期第一组〕
- 在珠澳跨境工业区设一出入境站及关口——第45/2006号行政命令〔2006年10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2期第一组〕
- 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到科特迪瓦,并禁止向其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咨询或训练——第32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2006年11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5期第一组〕
- 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到利比里亚,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并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该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第32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2006年11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5期第一组〕
- 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订于布鲁塞尔、经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该市订定的修订《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所修订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公约、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订于布鲁塞尔的议定书,以及《协调制度货物分类表》第四修订版——第36/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2006年12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9期第二组〕
-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武器和各类有关物资,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与提供、生产、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训练或援助——第1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2007年5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2期第一组〕
- 第40/2007号行政命令 - 在氹仔客运码头的临时设施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第40/2007号行政命令〔2007年10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2期第一组〕
- 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及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第7/2008号行政命令〔2008年2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7期第一组〕
- 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何个人或非政府实体,并禁止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咨询或训练,包括与军事活动有关的经费筹措和财政援助——第23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2008年9月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5期第一组〕
- 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 咨询或训练——第25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7期第一组〕
- 禁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武器和相关物资予在利比里亚境内活动的任何非政府实体和个人,并禁止向在利比里亚境内活动的任何非政 府实体和个人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咨询或训练——第25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7期第一组〕
- 禁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以及各类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有关物项的备件到厄立特里亚, 并禁止向其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出售、转移、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援助、咨询或培训,不论其是否源自该国境内——第257/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7期第一组〕
- 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五修订版——第68/2011号行政命令〔 2011年11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7期第一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的地点——海事及水务局第1/2014号通告〔 2014年2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7期第二组〕
- 关于指定若干地点为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务局第2/2014号通告〔 2014年4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7期第二组〕
- 7月23日海事及水务局第3/2014号通告 - 关于指定若干地点为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务局第3/2014号通告〔 2014年7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0期第二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务局第4/2017号通告〔 2017年11月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4期第二组〕
-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列表》——第245/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4年8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3期第一组〕
- 关于撤销位于氹仔北安临时建材起卸点的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务局第2/2015号通告〔 2015年3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1期第二组〕
- 在路环码头设立出入境事务站——第23/2015号行政命令〔 2015年6月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2期第一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务局第5/2015号通告〔 2015年11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5期第二组〕
- 在澳门渔人码头内的游艇码头设立出入境事务站——第20/2016号行政命令〔 2016年3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2期第一组〕
- 禁止从台湾地区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危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6年6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3期第一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务局第4/2016号通告〔 2016年7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0期第二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务局第5/2016号通告〔 2016年10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3期第二组〕
- 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六修订版——第67/2016号行政命令〔 2016年10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3期第一组〕
- 更新《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货物表——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6年12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2期第一组〕
- 关于指定若干临时性对外贸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务局第1/2017号通告〔 2017年1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期第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