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凡从事电脑程序、录音製品及录像製品之复製品的交易场所,均须预先向海关申请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场所所有人 服务结果:交齐所需文件后,提出申请翌日起计3个工作日完成。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知识产权厅 通讯地址:氹仔北安码头大马路北安码头三巷澳门海关总部大楼 电话:(853)28559944 电邮:info@customs.gov.mo 网址:http://www.customs.gov.mo 列印本页 资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SA)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21 16:11 PS-1-5-1463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