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由利害关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经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鑑证之委讬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以来澳高等院校就读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专用申请表(格式一);若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尚需填写法定专用资料表(格式八);【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影印本;
- 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储蓄户口存款、税款收据等);
- 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取录证明;
- 回程机票订位证明(若该学生在澳修读之高等课程少于6个月);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 以来澳工作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专用申请表(格式一);若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尚需填写法定专用资料表(格式八);【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影印本;
- 获澳门当局批准工作的证明影印本(即已通过澳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审核之“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续期申请信);【注:此文件只须递交影印本,无须出示正本。】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 以外地雇员家属身份留澳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专用申请表(格式一);若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尚需填写法定专用资料表(格式八);【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影印本;
- 批准通知书影印本(即批给外地雇员家团成员“逗留的特别许可”之通知书);【注:此文件只须递交影印本,无须出示正本。】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 以参团旅遊为目的
- 该旅行团所承办之旅行社之担保书及团员名单;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影印本;
- 赴澳旅行团团员有效护照/旅遊证件之身份资料页影印本;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 其他(如个人遊、探亲、依亲逗留或居留等)
- 已填妥之法定专用申请表(格式一);若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尚需填写法定专用资料表(格式八);【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影印本;
- 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储蓄户口存款、税款收据、就业证明等);
- 访澳交通及住宿安排(例如:来回航班订位及酒店收据等);
- 访澳目的证明(例如:在澳亲属的居留/逗留证件影印本、在澳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係证明文件等);
- 曾来澳使用之旅遊证件资料页(倘有);
- 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居留签证/许可(倘有);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备注:若申请人为越南籍,须同时提交申请人之越南身份证及户口簿文件。
- 以来澳高等院校就读为目的
- 表格下载
- 附件文档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类别 | 费用(签发一次入境种类的入境许可) | 费用(签发多次入境种类的入境许可) |
个人 | 澳门元 200元 | 澳门元 300元 |
家庭护照 | 澳门元 400元 | 澳门元 600元 |
12岁以下之儿童 | 澳门元 100元 | 澳门元 150元 |
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 | 每人澳门元 100元 | 每人澳门元 150元 |
官式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他交流活动的有组织的团体 | 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长批示,每人的相关费用可减至澳门元100元 | 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长批示,每人的相关费用可减至澳门元150元 |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所需资料齐备起计15个工作日
(注:需视乎不同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7条第3款之规定,按专用式样给予的预先入境许可,只要不存在消灭的理由,应自给予许可之日起最多120日内使用,并允许持有人于许可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4条之规定,非居民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所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剩余的有效期,应超过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期间加上90日。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21及22条、第35及36条之规定,非居民于申请「预先入境许可」时, 应如实申报访澳目的,以免因所申报之目的与实际来澳目的不符,而影响其正常入境,倘非居民被发现在澳从事的活动明显偏离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废止逗留许可和限期离境,以及限制入境。
- 根据第16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须具备适当的维生资源,非居民倘未能证明拥有在拟逗留期间的适当维生资源或购买返程运输凭证所需的资源,可依法被拒绝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66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申请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数据。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