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仅属遗失入境证件情况
遗失入境时所使用证件(或连同《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俗称蓝卡)之人士,可直接亲往出入境事务大楼一并办理报失手续及申办「离境证件」。 - 涉及刑事(如:证件被偷窃或抢劫等),或报失其他证件及财物的情况
需先亲往警务机关报案,在取得《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后, 再亲临出入境事务大楼申办「离境证件」。
- 仅属遗失入境证件情况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适当填写有关失证资料之声明书;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声明书》表格】 - 由警务机关发出之《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若涉及刑事情况);
- 证明失证者身份之其他证明/文件(倘有)。
- 已适当填写有关失证资料之声明书;
- 表格下载
- 遗失澳洲旅游证件声明书(DARP/SP M-5)
- 遗失旅游证件声明书(DARP/SP M-6)【注:适用于其他类别之证件。】
- 附件文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及出入境管制厅调查及遣送警司处
地址 : 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倘需于非办公时间内向调查及遣送警司处申办有关手续者,请先致电 (853) 2872 5488。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取得「离境证件」后之手续
- 为确保能顺利入境原国家/地区,尚应在凭「离境证件」离澳前到原国家/地区驻本澳之使领馆或外交代表处,或离澳后到原国家/地区驻香港或中国内地之使领馆或外交代表处申请补发护照或签发一次性旅游证件(下称「回境证件」);
- 在本澳申办「回境证件」
- 失证者需在其「离境证件」之有效期内到有关机关申请「回境证件」,如:
> 台湾地区旅行证件 – 澳门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 菲律宾护照 – 菲律宾驻澳门领事馆 - 倘其能在「离境证件」之有效期内获发「回境证件」,则应在该两证件之有效期届满前(以较早届满者为先)离境;否则,需返回受理单位延长其「离境证件」之有效期,直至获发「回境证件」及离境为止;
【注: 凡逾「离境证件」有效期才离澳或前来办理延长该证有效期手续者,视为逾期逗留。】 - 离境时,需同时出示「离境证件」及「回境证件」。
- 失证者需在其「离境证件」之有效期内到有关机关申请「回境证件」,如:
- 需往香港或中国内地申办「回境证件」
- 应在「离境证件」有效期内离境,并前往驻香港或中国内地的使领馆/外交代表处申办「回境证件」,否则会视为逾期逗留;
- 前赴香港或中国内地前,应预先联络有关使领馆并确定办证日期,否则可能遭受拒绝入境;
【注: 若办证日期超逾「离境证件」之有效期,则需到受理单位延长该证期限。】 - 办证当日能领取「回境证件」且需返澳乘搭航班者,入境本澳时应出示其「回境证件」及原「离境证件」,当局会按「回境证件」之期限给予适当期限之「逗留许可」,以便安排离境。返澳后需再次前往领证者,则需到受理单位凭有关的办证收据延长原「离境证件」之期限。
-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