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非居民若需延长其「逗留许可」的期限,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11条或第29条,以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1条之规定申请「延长逗留许可」或「例外延长逗留许可 」。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延长逗留许可:需要延长“逗留许可”的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之人士。
例外延长逗留许可:基于人道理由或值得例外考虑并经说明理由的其他原因,须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居留许可申请人士待决期间申请: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招商投资促进局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后,在申请待决期间,须延长「逗留许可」的期限之人士。
申请资格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人士发出载有新逗留期限的《逗留许可凭条》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上系统
- 居留及逗留境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 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注:仅适用于「延长逗留许可」及「例外延长逗留许可」手续】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