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逗留许可”到期的10日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利害关係人需于其“逗留许可”到期的10日前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鑑证之委讬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对于超过上述期限才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 必须出示文件: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例外延长逗留申请表(DARP/SP M-1);若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尚需填写申请人家团成员的身份资料(格式八);【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 利害关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护照/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有效证明申请理由之佐证文件(如:利害关係人与在澳亲属之关係证明、医学证明、居澳亲属之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表格下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网上系统: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申请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30条之规定:
- 如利害关系人出现第16/2021号法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逗留许可的延长申请不予批准;
- 属下列情况,可拒绝延长逗留许可:
- 利害关系人指出的无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的情况已维持超过60日;
- 存在第16/2021号法律第23条第二款或第24条规定的任何拒绝入境的理由。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