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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逗留许可」

申请「转载获批『逗留/居留许可』期限之证明」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需凭此类证明书证明持有由本厅相关单位批给有效“逗留许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作适当用途之人士,可根据个人需要,于办公时间内到本分处申请签发载述其存档纪录之证明。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可亲身或透过合法代理人办理。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鑑证之委讬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书(DARP/DARP M-3)
      【注:(1) 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2) 申请书中须载明:A.申请人之身份资料;B.拟证明之事实;C.证明书 / 声明书之用途。】
    2. 申请人之有效证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DARP/DARP M-3)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第一版纸澳门元15元,其余每版为澳门元5元(包括利害关係人档案资料之影印本)。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翌工作日下午4时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相关法例:

核准印花税章程并核准印花税税率及缴付方式 – 第17/88/M号法律〔1988年6月27日《澳门政府公报》第26期第一组〕

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 第24/2020号法律〔2020年12月30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2期第一组〕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8 10:5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