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延长「逗留许可」

居留许可申请人士待决期间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逗留许可」到期的5日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利害关系人需于其「逗留许可」到期的5日前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2. 父母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代办手续时,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明两者关系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则须出示经鉴证之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
      1. 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
        1. 已填妥之《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5);【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利害关系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出示《接收申请收据》
      2. 经招商投资促进局申请「居留许可」
        1. 已填妥之《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5);【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DARP M-1)
          【注:
          A.   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声明书;
          B.   利害关系人需于接收申请之人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以确认资料属实。若其未能亲临签署,可由有权限当局鉴证其在该声明书(已适当填报有关资料)上之签名,或由合法代理人填报该声明书,后者需附同经鉴证之授权书及利害关系人之出生证明、婚姻状况声明(未婚者除外)及居澳住址证明等佐证文件影印本。】
        3. 利害关系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注: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证件进入澳门,亦需出示相关证件。】
        4. 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声明书》影印本2份,证明居留许可申请正在审核中。
    2. 续期
      1. 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
        1. 已填妥之《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5);【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利害关系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出示《接收申请收据》
      2. 经招商投资促进局申请「居留许可」
        1. 已填妥之《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5);【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利害关系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注: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证件进入澳门,亦需出示相关证件。】
        3. 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声明书》影印本2份,证明居留许可申请正在审核中。
  4. 表格下载
    1. 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5)
    2. 身份资料声明书(DARP M-1)
  5. 网上系统: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35分钟<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属以下情况,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可初端拒绝延长「逗留许可」的申请:
    1. 利害关系人的护照、旅行证件、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请书非以任一种正式语文书写,但以英文填写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释上不存在困难者除外;
    3. 逾期提交延长「逗留许可」申请或申请明显欠缺理由。
  3. 逾期逗留的处罚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
    2.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30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即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符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01 01:11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