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自雇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劳工事务局签收「聘用许可」批示(俗称「输入批示」)或该批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内。
手续申办者
《外地雇员证》的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 雇主;
- 雇主指定领有准照的职业介绍所;
- 第1点所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申请方式
- 亲临递交申请(三种类别外地雇员详见下表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网上递交申请:
- 有意使用网上申请服务者,必须先取得“外地雇员电子申办系统”登入权限。雇主或其指定领有准照的职业介绍所可向本局外地雇员分处提交“外地雇员电子申办系统”帐户申请表,合资格人士将获发账户,网上申办“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流程及须交文件参阅系统内之《使用指南》;
- “公共服务一户通”递交申请:
- 雇主可透过“公共服务一户通”为其家务工作外地雇员办理“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的新申请及续期手续,申办流程及须交文件详见《使用指南》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非专业外地雇员
- 初审
- 申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已填妥之「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1份;
-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影印本1份。
- 确认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后,将获发《接收申请凭据》,申办者可于5个工作日后携同上述凭据,亲临或于「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之预审及初审进度查询系统查询初审结果。若获初审通过,则须亲临领取“申请文件回执”及可于“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查询系统”下载《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
- 外地雇员持《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由澳门以外地区进入本澳时,出入境事务站人员会识别其工作目的,并透过计算机系统核对身份数据,符合条件者将实时获发“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在该许可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逗留及临时工作。
- 申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备注:
- 如聘用来自中国内地之雇员,需凭“申请文件回执”向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获发上述证件及签注可透过其雇主或职业介绍所向受理分处更新数据,及后便可下载《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并办理后续程序;
- 如聘用来自越南之雇员,须同时提交越南权限机关签发之2号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正本(有关证明之时效及认证要求详见《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 倘“聘用许可”内注明须附同其他文件,应一并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须的文件;
- 如聘用来自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雇员,除了持《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还需要办理预先签证才可入境澳门。
- 正审
- 外地雇员须于“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届满日前,持“申请文件回执”亲临受理分处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 倘正审结果获通过,经缴纳办证费用后,外地雇员会获签发“收入收据”及“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携同该收据到所选之地点领取证件。
专业雇员
- 初审
- 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已填妥之「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1份;
-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1份。
- 确认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后,会实时进行初审,若获初审通过,将实时获发“申请文件回执”,外地雇员入境本澳后,可亲身、透过其雇主或职业介绍所凭上述回执及其有效证件,前往受理分处办理后续程序,符合条件者将获发“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在该许可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逗留及临时工作。
- 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备注:
- 如聘用来自中国内地之雇员,需凭“申请文件回执”向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获发上述证件及签注才可办理后续程序;
- 如聘用来自越南之雇员,须同时提交越南权限机关签发之2号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正本(有关证明之时效及认证要求详见《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 倘“聘用许可”内注明须附同其他文件,应一并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须的文件;
- 正审
- 外地雇员须于“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届满日当日,持“申请文件回执”亲临受理分处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 倘正审结果获通过,经缴纳办证费用后,外地雇员会获签发“收入收据”及“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携同该收据到所选之地点领取证件。
- 备注:
- 凡属专业类别及家务工作类别的外地雇员可透过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的「自助领证机」领取《外地雇员证》
家务工作雇员
- 初审
- 申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已填妥之「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1份;
-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影印本1份。
- 雇主之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特别逗留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影印本1份。
- 申请获受理分处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会实时进行初审。若获初审通过,将实时获发“申请文件回执”,及可于“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查询系统”下载《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
- 外地雇员持《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由澳门以外地区进入本澳时,出入境事务站人员会识别其工作目的,并透过计算机系统核对身份数据,符合条件者将实时获发“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可在该许可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逗留及临时工作。
- 申办者须向受理分处出示“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 备注:
- 如聘用来自中国内地之雇员,需凭“申请文件回执”向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获发上述证件及签注可透过其雇主或职业介绍所向受理分处更新数据,及后便可下载《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并办理后续程序;
- 如聘用来自越南之雇员,须同时提交越南权限机关签发之2号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正本(有关证明之时效及认证要求详见《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 倘“聘用许可”内注明须附同其他文件,应一并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须的文件;
- 如聘用来自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雇员,除了持《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还需要办理预先签证才可入境澳门。
- 持《特别逗留证》或具外地雇员身份之雇主,需在其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上签署,以及提交其《特别逗留证》或《外地雇员份认别证》影印本1份。
- 正审
- 外地雇员须于“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届满日,持“申请文件回执”亲临受理分处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 倘正审结果获通过,经缴纳办证费用后,外地雇员会获签发“收入收据”及“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携同该收据到所选之地点领取证件。
- 备注:
- 凡属专业类别及家务工作类别的外地雇员可透过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的「自助领证机」领取《外地雇员证》
表格下载
- 「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 (格式 DARP/STNR M-26)
- 领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委托书 (格式 DARP/STNR M-25)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证》、补发《外地雇员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澳门元100元(每张《外地雇员证》)。
审批所需时间
非专业雇员
- 初审:5个工作日
- 正审:約45日
家务工作雇员
- 初审:即日
- 正审:約45日
专业雇员
- 初审:即日
- 正审:約45日
备注/申请须知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 签发日期:与《收入收据》之签发日期相同。
- 有效日期:与经济财政司司长或劳工事务局局长签发之「聘用许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定制度的规定而须给予更短期间的情况除外。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聘用实体及职业两栏目数据语言显示方式
- 完全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聘用许可」批示所载之语言数据(中文、葡文或中葡文)来签发印制。【《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聘用实体及职业栏目所在位置】
- 当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聘用许可」批示数据为单语(中文或葡文),而雇主(或雇员)却要求本局所印制之《外地雇员证》上聘用实体及职业这两栏目数据以中葡双语或另一官方语言(如:原「聘用许可」为中文,却要求改为葡文)显示时,为确保《外地雇员证》资料与「聘用许可」资料的一致性,雇主应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相关要求并更新相关「聘用许可」,及后本局才按更新批示作出相应处理。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游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数据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
- 亲临领取;
- 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