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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

补发或换发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补发

手续申办者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下称《外地雇员证》)的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1. 「外地雇员」;
  2. 第1点所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审核阶段
  1. 「外地雇员」须亲临外地雇员分处办理缴付办证费用等手续,并递交:
    1. 申请书(附注2及3);
    2. 警务机关发出之《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附注4);
    3.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持卡式者则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原《外地雇员证》正本(附注5)。
  2. 完成手续后,该分处会发出《收入收据》及批出「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有效期与《外地雇员证》相同)。
  3. 待发证期间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外地雇员」需携同该收据亲临受理分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3楼C区领取《外地雇员证》,或委讬第三人(附注9)领取。
  4. 備註:
    1. 凡属专业类别及家务工作类别的外地雇员可透过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的「自助领证机」领取《外地雇员证》。

换发

手续申办者
《外地雇员证》的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1. 雇主(倘属移转情况);
  2. 雇主指定领有准照的职业介绍所(倘属移转情况);(附注6)
  3. 「外地雇员」(倘属更改咭上资料之换发情况);
  4. 第1及3点所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倘属移转情况);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移转情况(仅适用于「专业雇员」)

  • 审核阶段
  1. 「专业雇员」须亲临外地雇员分处办理缴付办证费用等手续,并递交:
    1. 聘用实体为确认移转有关「专业雇员」而发出之声明书(附注2及7)及其影印本;
    2.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持卡式者则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外地雇员证》正本。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分处会即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若获通过,该分处会向「专业雇员」收取办证费用,并即时发出《收入收据》及批出「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有效期与《外地雇员证》相同)。
  3. 待发证期间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专业雇员」需携同该收据亲临受理分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3楼C区领取《外地雇员证》,或委讬第三人(附注9)领取。
  4. 備註:
    1. 凡属专业类别及家务工作类别的外地雇员可透过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的「自助领证机」领取《外地雇员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更改证上资料情况

  • 审核阶段
  1. 「外地雇员」须亲临外地雇员分处办理缴付办证费用等相关手续,并递交:
    1. 申请书(附注2及10);
    2. 证明资料变更之相关证明影印本(附注11);
    3.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新护照 / 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原《外地雇员证》正本。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分处会即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若获通过,该分处会即时发出《收入收据》及批出「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倘持证人属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三款(经第4/2013号法律修改)所规定之情况,则该分处会对申请作进一步审查。
  3. 待发证期间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外地雇员」需携同该收据亲临受理分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3楼C区领取《外地雇员证》,或委讬第三人(附注9)领取。
  4. 備註:
    1. 凡属专业类别及家务工作类别的外地雇员可透过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的「自助领证机」领取《外地雇员证》。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2. 须自行撰写。
  3. 须写明申请补发新证之原因。
  4. 倘属《外地雇员证》遗失、被窃等情况。
  5. 倘属该证被损毁之情况。
  6. 详见澳门劳工事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dsal.gov.mo/
  7. 该声明书需列明「专业雇员」之身份资料,同时盖上聘用实体及职业介绍所(倘有)之印章,并由各公司负责人签名确认。
  8. 倘属该证被损毁之情况。
  9. 包括雇主 / 雇主指定领有准照之职业介绍所 / 合法代理人。
  10. 须写明申请换发新证之原因。
  11. 有关证明之时效及认证要求详见《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表格下载

领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委讬书 (格式DARP/STNR M-25)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补发《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补发《外地雇员证》:每张澳门元200元;
换发《外地雇员证》:每张澳门元100元。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1. 审核阶段:即日;
  2. 待发证期间:约45日至60日。

备注/申请须知

  1. 《外地雇员证》之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1. 签发日期:
      与《收入收据》之签发日期相同。
    2. 有效日期:
      与经济财政司司长或劳工事务局局长签发之「聘用许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定制度的规定而须给予更短期间的情况除外。
  2.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领证日期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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