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为符合第4/2003号法律第8条第5款所规定之外地雇员家团成员办理申请、续期及取消「逗留的特别许可」之手续。
- 申请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 申请:外地雇员及其家团成员。
- 续期:因「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获续期后须相应申请「逗留的特别许可」续期之外地雇员之家团成员。
- 补期:因证件有效期不足而令获签发之「逗留的特别许可」有效期较「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期限为短,并须于换领新证件后相应申办「逗留的特别许可」延期手续之人士。
- 取消:外地雇员及获准随其留澳之家团成员。
申请资格
- 申请
- 外地雇员必须符合第4/2003号法律第8条第5款之规定,即具特别资格及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 外地雇员之家团成员须符合:
- 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 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2条之规定,属外地雇员之以下任一类亲属:
- 配偶;
- 符合《民法典》第1472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係之人士;
- 外地雇员和配偶的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 外地雇员和配偶的未成年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 经证实由外地雇员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
- 续期及补期
同上1.2.1。 - 取消
外地雇员及获准随其留澳之家团成员。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随外地雇员留澳之家团成员发出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 申请证明书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证明申请人正办理某项申请之声明书: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手续,并存有档案纪录之人士。
- 证明有关文件是复印自当事人档案之证明书:曾经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手续,并存有档案纪录之人士。
- 转载获批「逗留许可」期限之证明书:需凭此类证明书证明持有由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相关单位批给有效「逗留许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作适当用途之人士。
- 其它按档案资料签发之证明书:曾经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手续,并存有档案纪录之人士。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申请人发出相关声明书/证明书。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