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治安警察局为审批逗留特别许可或居留许可的申请,可要求提供意见的实体,除劳工事务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外,具体还有哪些监管或发出证明的实体?
- 本人持有逗留特别许可,在澳有多个住址,应申报哪一个?
- 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后如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 什么情况下,治安警察局会初端拒绝我的「逗留特别许可」申请?
-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逗留特别许可」?
- 在澳门逾期逗留,一日需罚款多少,需要坐牢吗?
1. 治安警察局为审批逗留特别许可或居留许可的申请,可要求提供意见的实体,除劳工事务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外,具体还有哪些监管或发出证明的实体?
例如为发出仲裁员的逗留特别许可,需要时可向仲裁监管实体要求提供意见;又或为发出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需要时可向巿政署要求提供意见等等。
2. 本人持有逗留特别许可,在澳有多个住址,应申报哪一个?
要求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旨在便于联络以促进程序之进行,从而保障当事人权利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倘在澳门居住,申报能有效联络的地址即可。详情可参阅网页介绍。
3. 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后如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持有居留许可及超过九十日逗留特别许可人士,包括外地雇员、外雇家属及外地学生,日后如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发生变更,则应在变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外地雇员的更新地址方式有三种:
1.网上递交申请:
外地雇员凭已获发的个人密码,登入本局“外地雇员网上服务”系统作申报或更新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2.“公共服务一户通”递交申请:
外地雇员开立一户通账户后,可使用“外地雇员数据查询及更新”申报或更新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3.亲临递交申请:
填妥之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到本局服务地点递交。
4. 什么情况下,治安警察局会初端拒绝我的「逗留特别许可」申请?
除非另有规定,属下列任一情况,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厅长应以具理由说明的批示,初端拒绝逗留特别许可的申请:
(一)利害关系人的护照、旅行证件、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证明文件不符合剩余有效期的规定;
(二)利害关系人处于被禁止申请逗留特别许可的期间;
(三)申请书非以任一种正式语文填写,但以英文填写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释上不存在困难者除外。
5.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逗留特别许可」?
下列人士的家团成员可以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逗留特别许可」﹕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二)持特别逗留证的工作人员;
(三)由本地雇主基于学历、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而聘请的专业雇员。
6. 在澳门逾期逗留,一日需罚款多少,需要坐牢吗?
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不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罪。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付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详见有关法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