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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手续申办者
    1. 外地雇员;
    2. 拟留澳之外地雇员法定家团成员;
    3. 上述两者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附注2);
    2. 外地雇员签署同意该申请之声明书(须自行撰写)(附注3);
    3. 外地雇员为未成年子女申请「逗留的特别许可」时,需递交父母另一方同意该子女跟随外地雇员申请长期逗留本澳之书面同意(附注4);
    4. 外地雇员之《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以下简称《外地雇员证》)/ 《收入收据》 / 已通过初审之「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影印本;
    5. 外地雇员之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附注5)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 所申请之家团成员之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3份(附注6);
    7. 倘所申请之家团成员为中国公民,则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附注6);
    8. 外地雇员与所申请之家团成员的亲属关係证明影印本(附注7);
    9. 具雇主实体签署及盖章(倘有)之最近三个月薪金证明书;
    10. 若所申请留澳之家团成员为外地雇员之配偶或事实婚伴侣,则尚需递交《维持夫妻 / 事实婚关係声明书》(附注8)。
    11. 若外地雇员之配偶亦同属外地雇员,须一併递交其:
      1. 配偶之《外地雇员证》/《收入收据》/ 已通过初审「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之影印本;
      2. 配偶之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通行证》(附注5)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具雇主实体签署及盖章(倘有)之最近三个月薪金证明书。
  4. 交妥上述文件后,受理分处会发出《接收申请收据》。
  5. 申请获批准后,有关家团成员须亲临受理分处办理套取指模手续(附注9),在交妥下列文件后,可即时获发「逗留的特别许可」。
    1. 有关家团成员之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 《通行证》(附注5)或身份证明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附注10);
    2. 有关家团成员之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6. 表格下载
    1. 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表
    2. 维持夫妻 / 事实婚关係声明书 (DARP/DARP M-8)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2. 可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3. 倘该申请由随外地雇员留澳之家团成员提出。
  4. (1) 声明书必须经权限机关认证声明人的签名,并需同时符合《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否则声明人须在受理分处人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并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作核对;(2) 倘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上,父母亲资料仅有外地雇员的身份资料,且外地雇员未能获得父母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则外地雇员需提交声明解释,获批准后方可获豁免提交;(3) 未能提交第(1)点所指任一款声明书者,可申请豁免提交,但须敍述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获批准豁免的个案,申请程序会在收到相关声明后方可继续。
  5. 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持簿式《通行证》者,尚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内页影印本,持卡式者则尚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
  6. 若家团成员尚未进入本澳,可后补证件正本供核对。
  7. 有关证明之时效及认证要求详见《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8. 若属事实婚关係,尚须带同两名证人亲临受理分处签署上述声明书以证明外地雇员及其事实婚伴侣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共同生活至少两年。
  9. 5岁以下之人士豁免。
  10. 若有关家团成员是中国内地居民,其需先凭受理分处发予之《批准通知书》向内地有关出入管理部门申办赴澳之《通行证》及「签注」,然后,在凭该证入境本澳后,便前往该分处领取「逗留的特别许可」。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约50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外地雇员之家团成员在获批「逗留的特别许可」前,是以一般旅客身份在本澳逗留,其逗留期限会受到一定限制。鑑于「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手续可由在澳之外地雇员办理,且只有被确定为「具特别资格又有利于澳门特区」之外地雇员之家团成员方符合条件,再加上本厅须依法谘询劳工事务局意见而使审批时间较长,故有关家团成员应在获批给「逗留的特别许可」后才进入本澳,以避免「逗留许可」期限不足而造成不便。
  2. 一般情况下,家团成员获批之「逗留的特别许可」有效期与「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及《外地雇员证》)有效期相同。然而,批给未成年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期限则至其成年当日为止。
  3. 当外地雇员申办其《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续期、补期或取消手续时,必须一併办理获准随其留澳之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之续期、补期或取消手续。
  4. 禁止获准随外地雇员留澳之家团成员在本澳工作(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1. 网上: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2. 亲临:按收据上之指定日期前往外地雇员分处查询。
  3. 短讯通知:外地雇员分处会透过发送手机短讯向已选择使用此服务者通知申请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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